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调解化纠纷 真情暖人心
作者:吴玉珍  发布时间:2023-06-20 20:40:56 打印 字号: | |

自古以来,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对于继父母,成年子女是否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呢?近日,沙沟法庭的法官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赵某系被告许某的继父,已年过七旬。其与许某的母亲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后,便同已成年的许某开始共同生活。后周某因病去世,家中唯剩赵某与许某。因不存在自然的血亲关系,互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愈演愈烈。因无法忍受常年的争吵,赵某不愿继续与继子许某共同生活。但考虑到自己年岁已高,自理生活困难,故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月给付生活费。

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继子女对继父母产生法定扶养义务是有特定条件的,即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本案,赵某与周某结婚时,继子许某早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双方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本案被告许某对其继父赵某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但考虑到赵某年事已高,除继子许某外无其他扶养义务人,且生活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法庭法官遂做了耐心的劝说与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同意继续共同生活,许某亦表示赵某作为继父,虽未对其进行抚养教育,但在共同生活的几年里也有相互照顾和帮扶,即便其对赵某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愿意每月给付赵某一定的生活费用,并承担起对赵某“养老送终”的道德义务。

一纸判决容易,但有时候并不能从根本上定分止争。在涉及婚姻家庭等纠纷的案件中,除适用法律的硬性规定外,运用情理及道德优先进行调解,不仅能使矛盾得到更妥善的解决,同时也能起到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稳定社会公序良俗的作用。

下一步工作中,平安法院以正在开展的“质效双优”竞赛活动为契机,认真审视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在旧存案件清理、提高案件文书和庭审质量、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上下功夫,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圆满化解各类纠纷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平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