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安法院在审理一起某国有城投公司诉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认真考虑执行僵局,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关于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规定,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引入自愿替被告代偿借款的亲朋好友加入诉讼,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也如约履行了全部案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为响应支持个人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某国有城投公司按照合规流程,向马某出借了一笔借款,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无果,某国有城投公司遂向平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偿还欠款。平安法院在法律文书送达阶段发现,借款人已失联数年,其兄长马某某介绍被告于疫情期间出境后便长期处于失联状态,听说是在境外从事拉面生意。
案件经公告送达后即可缺席判决。祝玉芝院长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对此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考虑到若缺席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仅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可能导致债权难以实现,造成国有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而且被执行人也将因其失信行为面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其个人征信及日后回国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承办法官转变工作思路,结合被告在国内的亲朋好友(其兄长马某某及其好友韩某某)对被告的关心和担忧,耐心向其析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被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着重介绍了《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阐明其兄长及其好友,作为案外人,若自愿代为清偿债务,可通过“债务加入”的方式参与诉讼,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一揽子解决纠纷。通过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工作,被告兄长马某某及好友韩某某深刻认识到及时处理债务的重要性,为避免被告承受失信惩戒带来的诸多不便,最终表示愿意自愿加入债务,两人各承担50%的还款责任。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与某城投公司董事长沟通,原告也同意以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新型方式收回国有资产,并同意在利息方面作出一定让步,免除被告的罚金,达成了调解协议后,第三人已于近日将全部款项自动履行到位。
本案的成功调解,实现了多方共赢。一是有效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通过创新性地引入案外人加入债务,避免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的“执行难”问题,确保了国有债权得以快速、全额回收,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既帮助债权人实现了债权,又使债务人避免了被采取严厉信用惩戒措施,为其保留了修复信用的空间和可能回国的便利,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三是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与效果。该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并主动履行,一次性解决了纠纷,节约了后续可能的执行成本和司法资源,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四是丰富了矛盾纠纷化解路径。本案为处理类似被告下落不明的金融借款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新思路,展示了平安法在法律规定框架内,积极寻求最优解方案、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司法能力和智慧。
下一步,平安法院将继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调解在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