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从校园伤害看未成年人的犯罪
  发布时间:2019-09-19 11:08:10 打印 字号: | |

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刑事案件

供稿: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周慧洁  15500792103

审稿:

检索主题词:校园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故意伤害

二、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4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学校早操出操期间,因列队问题与高一学生王某某发生争执。事后王某某将此事告诉高三的表哥星某某。当日中午13时许,王某某、星某某、郭(男,高中二年级学生,已死亡)约被告人张某某到学校男厕所内打架。打架过程中郭张某某拳打脚踢、星某某持木棒打击张某某头部,被告人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蝴蝶刀将郭某戳伤。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郭某系锐器所伤左胸部使左肺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调查与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作案时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本案被害方有重大过错,案发后平安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平安已赔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0万元,被告人亲属已赔偿医疗费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学生之间的伤害、因学校设施导致的伤害及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三种情况,近年来因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频频见诸报端。本案中,当事人属校园内学生之间的伤害频繁发生此类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未成年学生活泼好动,与同学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对自身行为存在的危险的预知和防控能力较低,未成年人特有的生理躁动、心理青涩之特点,决定了他们容易“年轻气盛,逞能要酷,哥们义气”,在遇到琐事时不能冷静处理且不考虑后果的做法,让他们很容易触犯法律的底线,甚至酿成惨重后果;不良的包含暴力内容影视的影响,使他们有时崇尚“拳头解决问题”的理念;特定生活范围内形成的违法亚文化理念,让他们有时藐视法律。另一方面,学校必须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责任编辑: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