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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继承权
作者:苏芳 辛玲  发布时间:2017-11-02 17:02: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平安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继承纠纷案件。

  案起缘由

  在原告唐某甲、唐某乙、谢某某与被告沙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唐某甲系唐某乙、谢某某的孙女,即被继承人唐某丙(唐某乙、谢某某的儿子)的女儿,唐某甲与沙某某系继母女关系,唐某乙、谢某某与沙某某系翁、婆媳关系,沙某某与张某某系母女关系。沙某某与被继承人唐某丙于2016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唐某丙于2017年7月9日病逝。被告张某某以被继承人唐某丙继子女身份主张继承权。原被告双方因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

  原告方认为,继承人应为三原告和被告沙成兰,不承认被告张某某的继承人身份。

被告方认为,2016年11月21日,沙某某与被继承人唐某丙登记结婚,与沙某某婚生女张某某共同居住生活,彼此之间存在扶养与被扶养的关系,被继承人唐某丙于2017年7月9日病逝,张某某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槌落定

  法庭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可见,父母子女、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原告唐某甲、唐某乙、谢某某、被告沙某某均属被继承人唐某丙的法定继承人,依法都享有继承权。被告张某某因其母沙某某与被继承人唐某丙登记结婚时已成年,且与被继承人唐某丙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故被告张某某不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能获得法定继承权。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驳回了被告张某某的主张。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