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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因多次盗窃终领刑
作者:辛玲  发布时间:2015-05-06 16:58: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饭店服务员多次盗窃案件, 被告人马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被告人马某在西宁市城中区某一卤肉面食排骨城从事服务员工作期间,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营业款共计25000元。后被告人马某再次实施盗窃时,被老板吕某发现,被告人马某主动退赃15000元。之后,被告人马某在平安县平安镇某饭店以服务员名义,假装到包间内服务,趁客人不备,盗窃现金1010元。后来,被告人马某又在平安县小峡镇饭店内借应聘服务员之名,混入到包间内,盗窃现金2500元。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具有坦白情节,且部分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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